本報上海訊(記者劉浩)5月29日,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發(fā)布30款兒童多功能滑板車比較試驗結果。結果顯示,30件樣品中,有12件樣品在把立管強度、孔、間隙、機械裝置的可觸及性、突出部件等指標上存在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情況。
本次比較試驗,上海市消保委通過電商平臺購買30款兒童多功能滑板車,樣品價格從158元到948元不等。測試參照GB6675.12—2014《玩具安全第12部分:玩具滑板車》等標準對樣品的把立管強度、孔、間隙、機械裝置的可觸及性、小零件、突出部件、用于包裝或玩具中的塑料袋或塑料薄膜等機械性能指標進行了檢測。
滑板車在高速滑行時如何保證安全性?根據(jù)標準要求,把立管鎖定裝置不能損壞或失效。然而結果發(fā)現(xiàn),標稱商標為貝希姆、標稱型號規(guī)格為M608的玩具滑板車,標稱商標為蒂樂、標稱型號規(guī)格為QY—K06的兒童滑行車等11款樣品把立管鎖定裝置失效,在滑行過程中可能導致兒童摔倒、撞傷,若是在高速滑行或緊急轉向時失效,后果可能更為嚴重。
標準要求,滑板車的車輪、折疊機構或高度調(diào)節(jié)部件等區(qū)域不應出現(xiàn)5毫米—12毫米的間隙,以防止發(fā)生夾傷。測試發(fā)現(xiàn),4款樣品萬向輪或活動部件的間隙與標準要求不符,易夾傷手指。例如標稱商標為361度、標稱型號規(guī)格為YM—003的兒童滑行車(滑板車),其不符合項目為萬向輪、活動部件間隙Φ5毫米探棒可伸入,Φ12毫米探棒不可伸入。
使用滑板車的正確姿勢要求握緊把手,因此在轉彎、剎車等情況下不可避免會對把手形成相應的拉扯。根據(jù)標準要求,滑板車把手在70N的拉力下不應分離,把手末端直徑應大于等于40毫米。測試發(fā)現(xiàn),1款標稱商標為飛鴿(FLYING PI?GEON)、標稱型號規(guī)格為YM—003的樣品,其不符合項目為手把套58N拉脫。如果把手過松可能會形成外露突出物,易戳傷兒童。
此外,1款于得物益生貝美US?BON購買的、標稱型號規(guī)格為LF—H1的兒童滑板車,其不符合項目為把手末端直徑為32.58毫米,小于40毫米。如果把手末端直徑過小可能造成兒童在滑行過程中因手抓握不穩(wěn)而失去操控,增加摔倒風險。
值得注意的是,產(chǎn)品包裝袋雖不具備玩耍功能,但易被兒童接觸,若過薄的塑料袋不慎吸附在兒童面部,易造成窒息危險。標準要求,塑料薄膜平均厚度不應小于0.038毫米,最薄點不應小于0.032毫米。測試發(fā)現(xiàn),1款標稱商標為睿町的玩具滑板車,其塑料袋過薄,平均厚度為0.032毫米,最小厚度為0.031毫米。
此外,上海市消保委指出,即將實施的《兒童呵護用品通用安全要求》國家標準(送審稿)規(guī)定,前輪內(nèi)側與車體的間距應小于25毫米或大于45毫米。這是考慮到部分配備座位的滑板車,其前輪與車體的間距如果不合理,可能導致兒童腳部卡陷。而測試結果發(fā)現(xiàn),30件樣品中,有22件樣品前輪與車體間距在25毫米至45毫米之間,僅有8件樣品符合上述要求。對此,上海市消保委建議企業(yè)高度重視這一安全隱患,及時改進產(chǎn)品設計。
在選購兒童滑板車時,上海市消保委建議消費者選擇具備國家3C認證、符合GB6675.12—2014玩具安全標準的滑板車,進口商品需查看是否通過歐盟CE認證或美國ASTM F963標準。根據(jù)孩子年齡選擇合適的滑板車。1—3歲,建議選擇三輪滑板車,如有乘騎功能,需帶有成人可操控的輔助推桿;3歲以上,可選擇便于轉向滑板車;5歲以上,可選兩輪滑板車。
優(yōu)先選擇有踏板防滑的滑板車。檢查踏板是否有凹凸紋理或防滑貼;選擇后輪腳踏剎車(非手剎),避免急剎傾倒;還應注意選擇可調(diào)節(jié)把手高度的車型(一般范圍50—80厘米),適應孩子成長需求。